推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信息来源:
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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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科研创新
(一)鼓励新车型研发。鼓励相关产业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为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发新能源汽车新车型提供融资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给予 50%的贴息补助,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单个研发项目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鼓励加大创新投入。对整车企业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订单式研发合作,其研发活动在宜宾本地完成比例不低于 70%的,按项目实际科研投入的 20%给予补助,其中 70%给予整车企业,30%给予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涉及单个整车企业,对合作双方的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整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等应用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应用,投入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研发实际支出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鼓励创建创新平台。对新能源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能源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整车生产规模提升
鼓励整车企业提升生产规模。对本地整车生产企业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年销量分别达到 10000 辆、5000 辆的,且年销量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 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支持本地企业相互配套
本地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对市内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的配套销售部分,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000 万元的,按其配套销售总额(不含税)对交易双方分别给予 1%补助,单户零部件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汽车应用
(一)鼓励新能源车辆推广。对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新能源乘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不含二手车,下同),并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上牌的,给予购买者(企业、个人)5000 元/辆的购车补助;对本市整车企业在运营市场推广新能源乘用汽车,并在本市取得道路运输证,用于出租车、社区巴士运营的,给予 40000元/辆的奖励;用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班线客运、村村通客运、驾培驾考等运营,且购车人自愿承诺两年内不转换为非运营车辆的,给予 20000 元/辆的奖励。
(二)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对本市企业购买配置本市生产动力电池纯电动重卡车辆且在本市上牌的,按所配置动力电池容量给予购买企业 300 元/KWh 补助,享受补助的车辆总量不超过 2000 辆;对市外企业购买配置本市生产动力电池纯电动重卡车辆且在本市上牌的,积极支持其向上争取政策补助。
五、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一)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允许利用临时用地建设充(换)电设施,征迁时依法给予补偿。
(二)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对将运营数据接入我市主管部门指定运营监管平台,对公众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运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专用车辆充〈换〉电站),1 个自然年度充电量达到 10 万 KWh 的,按运营充电量给予 0.2 元/KWh的运营补助。
六、加大金融支持
充分发挥我市国有资本对新兴产业发展的资本平台支撑和引领作用。支持宜宾市汽车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基金做大规模。在产业发展中,突出基金平台投融资服务功能,以支持项目引进建设、培育发展为导向,重点支持产业链优质项目。鼓励整车企业申请汽车金融牌照。鼓励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且注册地、纳税地在宜宾的,分阶段给予共计 1000 万元的补助。
本政策仅适用于新能源整车企业及配套企业。相关政策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兑现。政策 中的“一、支持科研创新”“二、支持整车生产规模提升”“三、支持本地企业相互配套”“六、加大金融支持”所涉及的财政补助,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级财政承担并兑现;“四、支持新能源汽车应用”所涉及的财政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兑现;“五、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所涉及的财政补助,由市、县级财政按照 3∶7 比例承担并兑现。对重特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具体支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相关政策补助。对宜宾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十条政策措施等相关政策中已经明确具体支持举措的,不再重复支持。已发布的市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奖补政策的制定、兑现和解释,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巡视、巡察、督查等检查。各县(区)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全责;财政部门要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杜绝企业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严防企业与公职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申报企业给予处罚,取消企业三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公务人员和有关单位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政策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宜宾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宜府办函〔2017〕31 号)、《宜宾市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试行)》(宜府办函〔2018〕129 号)同步废止。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