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信息来源:
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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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且年度研发设备投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设备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投产后12 个月内新产品销售收入的 2%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宜建设具有国内外认证、研发验证、检验检测等功能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二、支持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百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100 亿元,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补助。
(二)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新引进总部项目,承诺在宜经营期不低于 5 年的,按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支持实施对市外产业链上下游非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后的产值全部纳入宜宾的,按交易额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三)支持拓展海外市场,企业年度外贸出口总额新增 5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每年安排资金选聘专业机构为企业免费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质量可靠性提升、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咨询诊断服务。
三、支持产教融合
支持校企加强合作,鼓励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创建成功的企业 100 万元补助。
四、支持产融合作
(一)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且注册地、纳税地在宜宾的,分阶段给予共计 1000 万元补助。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年营业收入超过 5 亿元的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融资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万元。
(三)鼓励政府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年度担保发生额的 0.5%给予担保公司每年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四)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的,一次性按融资租赁设备购置本金的 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五、支持人才集聚
(一)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年薪 20 万元以上的研发人才工资薪金总额 30%的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最高 600 万元。
(二)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市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高端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可给予 200 万—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政策仅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具体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政策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兑现。政策中的“二、支持做大做强”第(四)点、“三、支持产教融合”“四、支持产融合作”第(三)点所涉及的财政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兑现;其余条款所涉及的财政补助,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级财政承担并兑现。对重特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具体支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相关政策补助。对宜宾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十条政策措施等相关政策中已经明确具体支持举措的,不再重复支持。已发布的市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奖补政策的制定、兑现和解释,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巡视、巡察、督查等检查。各县(区,含三江新区,下同)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全责;财政部门要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 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杜绝企业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严防企业与公职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申报企业给予处罚,取消企业三年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公务人员和有关单位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政策施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2021 年 6 月 24 日